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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“请”“请求”“申请”之类动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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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“请”“请求”“申请”之类动词?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,请示“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”。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“请”“请求”“申请”之类动词?这在公文学界有不同的看法。要求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报送材料时要不要用“请”?苏写作者结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实践,谈几点看法。一、客观认识请示标题中的“请”一种观点认为,请示标题中,“请示”作为文种名称,本身已含有“请”“请求”“申请”之类的意思,不用“请”“请求”“申请”等请求类动词能使标题用语简洁,避免造成“一题双请”,否则,会显得拖沓、啰嗦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请示标题中作为文种名称出现的“请示”,是名词非动词,其本身并不带动性。标题中主要动词必须直接体现发文机关动作、行为,否则就属于动词与人称不一致,并且容易引起误解。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,关键在于概括应准确而不产生歧义、简要而不拖沓冗长。苏写作者认为,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“请”,应视其行文目的而定,该用则用,无需则不用。不要为了刻意避免“一题双请”,禁用“请”“请求”“申请”“恳请”“呈请”“报请”“提请”“邀请”等带“请”字的动词,反而改用“要求”“需要”“由…”等不恰当的词语。二、以平行的眼光看待“请”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,函“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”。作为平行文的“商洽函”“请批函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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